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企业(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陕税二[1989]193号 1989-11-07 各地、市、县税务局: 现对劳改企业(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劳改工厂,凡作为管教、警戒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楼用地、警卫室用地、职工宿舍用地、犯人宿舍用地、食堂用地、礼堂用地、图书室用地、浴室用地、理发室用地、医务室用地、围墙内外警戒区用地等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用地除另有规定以外,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生产砖瓦的劳改工厂,除上述列举免税范围以外,对为生产砖瓦的取土用地和砖(瓦)坯堆放场地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生产煤炭的劳改企业,除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免税范围以外,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用地,可比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陕税二(89)097号文转发)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所设的门市部、营业部等使用的土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除比照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免税范围以外,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五、对从事建材生产的劳改企业,除按上述第一条规定给予免税以外,其他使用土地的征免税问题待省局另行通知。 陕西省税务局 1989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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