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4]1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和粮食企业[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09
摘要: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5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单位税额为: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岩2元/吨、珍珠岩2元/吨、页岩2元/吨、矿泉水3元/吨,同时规定暂按应征税额减半征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和粮食企业[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4]16号              2004-4-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意见,切实做好农业和粮食工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省局研究汇编了《农业和粮食企业(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农业和粮食企业(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措施

  (一)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将人工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措施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机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四)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3至5年企业所得税。

  (五)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业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业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六)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七)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八)从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十)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个人在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入股(不含集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进城和城镇集体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安置的原企业职工视同下岗、失业职工对待,被兼并、租赁企业职工的安置人员达到兼并企业职工人数50%以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劳福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十二)农民带资进城收购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或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劳福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措施

  (一)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车船使用税方面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2.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的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3.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

  4.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5.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6.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7.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税额按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8.车船大修等停止使用在半年以上的,纳税人应于每次征期前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纳车船使用税;征期过后停止使用的车船,已征的税款不予退还。

  9.对机动载货汽车、拖挂车的减税规定:

  (1)机动车的拖挂车,按机动车的七折计税。

  (2)各种机动车、拖挂车,载重量超过10吨的,其超过部分减半征税。机动车与拖挂车应分别计算,对各自超过10吨的部分,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10.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

  (二)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印花税方面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企业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医院、诊所本身业务用帐,暂不贴花;但对外生产经营使用的帐薄应照章贴花。

  6.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7.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8.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资源税方面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3.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4.自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5.自1998年7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等5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开征资源税,单位税额为:砂岩(河砂)2元/吨、玄武岩2元/吨、珍珠岩2元/吨、页岩2元/吨、矿泉水3元/吨,同时规定暂按应征税额减半征收。

  (四)对坐落在农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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