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5]96号 2005-05-23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不达起征点与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户数的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于6月15日之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认真做好个体税源的分析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 (三)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局将在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请各地做好相关准备。省局将统一组织开发计算机核定定额软件。已开发此类软件的地区,要进行整合优化,完善软件功能,积累相关经验。目前尚未开发的地区不得再开发此类软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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