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1]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1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及时将原按小规模的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的统计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1]295号          2001-12-21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及时将原按小规模的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的统计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