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141号 2006-01-0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工作一律由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包括下放退(免)审批权试点地区)。对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实地调查核实、台帐建立、初审和监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明确市或县国税局有关部门负责。 二、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应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未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的,应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之后再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企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申请,在资料、手续齐备的前提下,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对因补办项目确认书等原因造成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单证超期,企业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税务部门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国税部门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四)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五)采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其项目产业政策核准条目如果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各地国税部门可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但在五年监管期内,除常规的设备监管外,还应对其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管,凡未实现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应追回相应采购国产设备的已退税款。 五、为加强管理,便于审核,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各一联直接寄送企业所属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备查,并将不予免税进口商品在《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备注栏内注明。 六、各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前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 七、各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附件:国税发[2006]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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