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换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公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6]251号 2006-11-1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从2007年1月1日起,旧版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将失效,纳税人必须持新版税务登记证件办理各涉税事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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