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5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9
摘要:原已印制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继续使用,但请各基层局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所辖企业的宣传辅导,特别是对"实际利润额"一栏的填报口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159号             2008-07-0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国税函[2008]635号;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已印制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继续使用,但请各基层局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对所辖企业的宣传辅导,特别是对"实际利润额"一栏的填报口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关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税款计算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所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其中50%适用总机构税率,由总机构预缴;剩余50%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的比例及其0.35、0.35、0.30的权重在各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后,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预缴。

  关于申报表的填报:因综合征管软件CTAISV2.0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可以修改并允许强行保存,所以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得出的申报表中有关栏次关系不成立的问题,由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人员在2.0中手工修改《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8、19、20行以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的"分配税额"等相关栏次的方法解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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