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0]5号 2000-01-07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通知》(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统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格,结合四川省电力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电力局) 的实际情况,从2000年1月1日起省电力局及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申报统一按规定报送以下纳税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四)《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 (五)《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改填“本期产销环节预征税额”。 三、各电厂、供电局应按月填写《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于次月25日前报送省电力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不再上报省电力局)。省电力局应按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于次年2月30日前将本系统前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统计汇总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 四、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产品闭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263号)继续执行。文后所附《四川省电力工业局电力增值税汇总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同时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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