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9]26号 2009-04-27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机制,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县(市、区)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一)健全共保经营制度。由浙江保监局指导在浙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共保体章程每三年签订一次,章程到期后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适度调整共保体成员参与比例。如有新成员加入或因特殊原因退出共保体的,需向共保体提出申请,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定以及变更、修改,须商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并按程序报备。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经营业务。共保体主要经营具有全省普适性的国家和省定品种,实行“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二)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进一步优化区域风险划分,合理确定各品种区域风险系数。稳步扩大责任范围,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逐步提高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持在物化成本的50%左右。科学调整费率设置,使各品种费率水平更加符合实际。 (三)不断发展保险品种。在继续抓好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等必保品种和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选保品种参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体系,重点推进全省普适性保险品种。鼓励各地开办特色保险品种,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备案。积极争取更多品种列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 (四)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部分散户,让更多种养户得到实惠。将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保险的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进一步扩大政策性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保险品种的大户参保面,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种养户参保。 (五)完善定损理赔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加快农业保险理赔速度。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专家库,规范裁定程序。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定损等新技术开发,加强全省农业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合理性。 (六)继续探索互助合作保险机制。加强互助合作保险与农业合作组织的有机结合,继续探索开展奶牛、生猪、桑蚕、山核桃、水产养殖等互助合作保险,进一步推进渔业互助合作保险。 三、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保费补贴力度。中央、省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 1.水稻、油菜保费由财政补贴90%。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45%、10%,其他地区由中央、省、县财政分别承担35%、30%、25%。 2.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淡水鱼等5个品种保费由财政补贴45%;奶牛保费由财政补贴60%;生猪、鸡、鸭、鹅保费由财政补贴65%;公益林火灾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分担,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 3.能繁母猪保费由财政补贴80%。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由省、县财政分别承担60%、20%,其他地区省、县财政分别承担20%、60%。 4.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对参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各级财政与共保体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县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省和县(市、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责任5倍封顶方案。全省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按六四比例、与其他地区按四六比例分担。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转换后统一结算。 (三)支持共保体开展经营活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共保体经营的政策措施,促进其可持续经营。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共保体拓展和落实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农业稳定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广泛动员、积极推进。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预警和运行监管机制,健全大灾应急预案,筹建巨灾超赔准备金。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信息资料,为参保农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农业管理水平。 (二)各地要进一步发挥乡镇干部、农技人员等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着重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参保,积极引导其他农户自愿参保。强化政策引导,对参保农户在项目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培训、灾后重建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安排。各级发展改革、保监、财政、农业、林业、渔业、民政、农办、国税、气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合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共保体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网点设置,推进农村保险服务站和基层代办员制度建设,优化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理赔效率。鼓励探索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林权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有序引导金融资本投资农业。 宁波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9年4月27日 附件: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名单 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规定,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欠发达和海岛地区为: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淳安县、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安吉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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