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97号 2009-5-1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其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文件)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企业报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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