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07]70号 2007-08-13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明确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及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还旧欠,防新欠”,到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新的工资拖欠产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发而未发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须与劳动者协商同意,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二、集中力量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一)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拖欠工资专项检查。各地要按照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的目标任务,部署开展相关工作。抓紧组织企业自查,全面掌握企业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欠薪高发地区、高发行业,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装饰装潢、交通、水利施工企业,服装、鞋帽、玩具、眼镜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服务类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对劳动保障信用不高、有过欠薪记录的企业,要重点加强监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认真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确有工资拖欠行为的,要责令企业限期补发。 (二)分类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各地要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进行分类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生产经营已经转为正常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具体清欠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生产经营仍处于困难阶段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企业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筹集资金,逐步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方式使其退出市场,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对企业非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地要把工资拖欠数额大、涉及职工人数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督促企业解决工资拖欠的同时,健全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及时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提高快速处理能力。要充分发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保障功能,努力保障被拖欠工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救济。对拖欠工资逃匿人员涉及合同诈骗、转移财产等触犯刑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各地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有关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自觉履行劳动合同意识。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等职工民主参与决定工资的办法,形成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要积极推广实施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努力建立农民工直接保管记工记录的无忧打工机制。 (二)建立企业欠薪报告监控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对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定期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业,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建筑、装饰装潢、交通施工企业、租赁经营场地企业和已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财政、建设、交通、水利、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要求,强制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专项用于该企业偿付拖欠的工资。 (四)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建立工资拖欠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2007年9月30日前,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市级周转金不少于50万元,县级周转金30万元,乡镇周转金数量视各地情况确定。同时,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浙江省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适当的欠薪垫付比例,并按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五)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的情况记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要适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对欠薪逃匿企业和欠薪数额较大的企业,及时记入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 (六)强化工资支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发生工资拖欠且拒不改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四、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责任制。推动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对因劳动保障执法监管不力、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劳动管理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完善协调机制。成立省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省联席会议由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法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总工会组成,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国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推进监管或所属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对发生新欠薪行为的企业,其经营者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建设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工资拖欠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定期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聘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尽快形成以网格管理、责任到人、用人单位一户一卡的动态监管机制。 (四)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及办法,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增强工作预见性,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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