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14]53号 2014-06-2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以下简称《总局公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报送资料 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的附报资料进一步简化,简化后的资料如下: 1.各月职工人数汇总表; 2.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3.财务报表(核定征收企业可报送资产总额的证明材料)。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同时将以上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资料简化后,各级地税机关应通过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缴纳情况,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核实,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减免税计算 对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计算其减免税额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对定额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凡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营业额定额及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换算)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按其上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新办企业暂按当前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判断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统一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调整定额,原定额为75000元(含 )至25000元的企业统一下调20%(10万元≤原定额/25%=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新定额=应纳税所得额×20%,(1-新定额/原定额)×100%=20%),对定额在25000元(含 )以内的企业统一下调60%(0元≤原定额/25%=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新定额=应纳税所得额×10%,(1-新定额/原定额)×100%=60%)。企业定额的调整由征管处负责,2014年度定额调整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定额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对企业报备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通过征管系统生成应补税款,待管理员确认后,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 三、退税办理 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月份)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导致多缴税款的,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并办理减免税备案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并办理减免税备案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税。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确保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0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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