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3]16号 2003-02-2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本市2003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3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应纳入年检范围。 二、2003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从2003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3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方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3—********,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2003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4年5月31日。 四、2003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按100%的面进行重点审核,同时还应根据市局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民政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残疾人的比例、残疾人员的上岗率是否符合规定,福利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与成本匹配、企业进销比例是否正常,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年检情况单独总结,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在各种经济园区内注册登记的商贸企业,以及近两年中曾涉及各类发票案件的企业,对这部分企业应重点对其进项(特别是按扣除率计算抵扣的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费的进项)、销项、税收负担率、发票使用情况是否正常、业务是否真实等进行检查。 各单位应对上述重点检查的企业严格审核,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检,待查清问题后结合具体的整改结果,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各单位应坚持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 六、各单位应将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2月28日和5月31日)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3月10日和6月9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七、2003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总结,并于2003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八、信用等级为A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免于参加本次年检,但应及时至主管税务机关加贴“2003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 九、根据沪国税流[2002]159号文的精神,自2003年起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不再收取每户50元的工本费。 十、《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年检定额收据及标识清算表》及年检资料的报送,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沪国税流[1997]14号、沪国税流[1998]40号和沪国税流[1999]36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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