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部分非营利组织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23〕3号 2023-03-29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部分非营利组织名称变更并获得免税资格,现将名称变更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更名后的免税起止年度与更名前一致。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福建省级财税部门确认名称变更后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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