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理商进口一套自用设备。由于沟通中没有说明我们不需要进行抵扣,该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发票已经被代理商用于他们的进项税抵扣。现在代理商建议以他们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并附上进口增值税票的复印件作证明。我公司以这张发票和复印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可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委托代理商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贵公司从代理商处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视同从代理商处再行购进设备,我们理解可以依此发票作为贵公司固定资产的入账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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