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0827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涉税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税务部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做法和成效 河南省税务系统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全省累计为中小微企业“退减免缓”送达政策红利超925亿元。 (一)迅速行动抓落实,主动作为显担当。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全省税务系统高度重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压实主体责任,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抓到位、抓出成效。二是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了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压实省、市、县(区)局三级税务机关责任链条,形成合力,有力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落细。三是积极出台政策。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豫财企〔2022〕7号),提出涉及支持提质增效、打造“专精特新”企业、鼓励科技创新等10个方面“一揽子”财税政策,从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方面全方位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宣传辅导全覆盖,优化服务出实招。一是开展“政策暖心”活动,做到“惠企有为”。分类梳理企业税费政策,通过举办税收讲座、一对一辅导等形式,对普遍适用政策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进行专题辅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了解相关优惠政策。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合省工商联开展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暖心、服务省心、解难舒心”系列服务,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经营主体,助其稳预期、强信心、换活力。二是开展“服务省心”活动,做到“助企有感”。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掌上办事项清单。推进落实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归并至12345热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统一、规范、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提供“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三是开展“解难舒心”活动,做到“扶企有效”。通过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集中受理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确保“件件有回复”。同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增进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持续规范强化税银互动、推广信用贷款,不断创新“银税互动”方式,有效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三)精准落地求实效,数据共享防风险。一是精准送达税费优惠政策。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精准搜集涉税业务需求,结合中小微企业办税缴费行为,分析确定涉税政策标签,主动智能匹配适宜不同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确保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二是建立部门联合预警机制。推进数据共享,探索建立企业涉税风险提示预警机制,综合运用征纳沟通平台、工商联“数字民经”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向中小微企业推送涉税风险点,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做好风险事前防控。三是落实首席税务服务官制度。为全省2765户“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成长档案,为每户企业配备1名首席税务服务官,实行“一户一档”“一户一策”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诉求,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快速解决企业涉税问题,为企业提供税费服务直通车、“滴灌式”政策辅导培训等全方位、全流程的精细化服务,助力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关于“暂时经营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财税部门给予一定的缓缴或减免,还可以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定额税费,允许延期或分期、分批缴纳税费,进一步简化企业停业手续的办理,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准予延期申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不断推出涉及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等多项减税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在保市场主体、稳定增长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直至2024年底。 2.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延续实施至2023年底。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延续实施至2023年底。 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进行延期申报。”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9.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免或者免征房产税。”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因此,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对于确实存在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没有分期、分批缴纳税费的规定。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申报。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无法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中小企业,应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因此,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适用“承诺制”容缺办理规定。但文件并未规定可以延长承诺期限。 (三)关于“出台专项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并对扶持性政策、优惠政策兑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省税务局不断完善助企纾困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机制,下沉监督力量、优化监督方式,充分掌握各项惠企政策尤其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处置落实不到位问题,防止政策措施“空转”。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调查研究的重点内容,一方面认真抓好督查督办,通过“互联网+督查”、局长信箱等渠道收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有序组织实施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另一方面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关于“优化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加大兑现既有的优惠政策的力度。” 税务总局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优化办税程序,简化审批环节,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省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完善落实措施,确保简化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目前,除少数适用减免税政策需核准外,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即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要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需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无需税务机关核准。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持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贡献税务力量。省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没有税收政策制定权,我们将持续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收集中小微企业的政策诉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出台更多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并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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