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85]301号 1985-10-31 为了加强烧油特别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供油单位代收代文烧油特别税提取手续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按照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凡由供油单位负责对纳税单位代收代交税款,按时办理纳税手续,报送有关资料的,均可按照本办法提付手续费。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实际代征税款的1.5‰以内提取手续费。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各市、县内代收代交单位代征税额的大小确定各市、县的提取比例。由市、县税务局根据代收代交单位代征数额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分别具体核定手续费的支付比例。 三、代收代交单位自用烧油和自用自交单位缴纳的烧油特别税收入,以及由税务机关课处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计提手续费。 四、代收代交手续费,由市、县税务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比例,按季从代收代交的烧油特别税税款中统一办理退库手续,支付给代收代交单位。 五、提取和支付代收代交手续费,应按照规定严格掌握,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代收代交手续费提支的会计事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五年第四季度起执行。 财政部 198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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