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1994]92号 浙地税发[1994]232号 1994-12-0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59号文批准, 现对我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我省保险部门开办其他符合条件的险种所取得的保费收入,予以免征营业税照顾,具体名单附后。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2通知和本文列举的险种外,其他未列举的险种一律不得享受免税照顾。今后各保险公司新开办的险种,如符合免税条件的,需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核准(人保系统由省人民保险公司汇总后统一报批),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按规定核批后下文明确具体免税险种。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年初向当地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报告上年度免税险种的具体情况。 附件:我省增列的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名单 我省增列的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名单 一、普通人寿险类 1、投资分红寿险 2、企业人寿险 3、满期还本意外伤害保险 4、信托投资人寿保险 5、综合人寿险 6、生育平安保险(还本) 7、外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还本) 8、长效综合还本保险 9、团体人身满期还本综合保险 10、厂长(经理)人身综合还本保险 11、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礼卡) 12、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13、金婚纪念保险 14、老人福寿险 15、新婚夫妇幸福保险 16、爱子女备用金保险 17、独生子女平安 18、团体人身还本险 19、人身意外还本险 20、平安福寿险 21、平安康利险 22、平安长寿险 23、独生子女康宁储蓄保险 24、婴少儿储备金险 25、保值保息人寿险 26、家庭收入保障保险 27、少儿未来幸福保险 28、健康长寿险 二、养老年金类: 1、招聘干部养老金保险 2、独生子女养老金险 3、乡镇企业统筹养老保险 4、党员互助基金 5、党员养老保险基金 6、新婚夫妇养老金保险 7、独生子女及二女户养老金保险 8、女儿户综合养老金保险 9、乡镇聘用干部养老金保险基金 10、村干部养老金综合保险 11、义务兵养老金综合保险 12、“女儿户”、“二女户”父母养老金保险 13、个体工商户综合养老保险 14、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 15、计划生育父母养老金保险 16、养老金综合保险 17、养老金险 18、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金险 三、健康(医疗)保险 1、满期还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师生平安险附加住院医疗险 3、少年儿童医疗保险 4、医疗综合保险 5、定期定额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6、优抚人员医疗保险 7、独生子女健康保险 8、母婴安康险 9、手术平安保险 10、人工流产保险 11、角膜手术平安保险 12、医疗平安保险 13、满期还本医疗保险 14、满期还本少儿健康保险 15、附加住院医疗综合保险(还本) 16、渔(农)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7、儿童健康险 18、学生平安险 19、住院医疗险 20、学生健康险 21、附加医疗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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