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96号 1997-05-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通知》第一条企业“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被承租企业费用的检查,凡属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以及类似性质的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对于收取承租费用的单位,其凡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将全部收取的承租费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企业承包经营,可比照《通知》第一条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