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京国税[2000]082号 2000-04-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3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2月5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兼营其他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对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单独核算,凡未单位核算的,一律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2000年1月1日至4月30日(税款所属期)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按17%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超过按6%征收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的部分,已经入库的办理退库。 三、因本通知下发较晚,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在销售商品混凝土时,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收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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