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61号 2004-09-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在办理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应核发免税证明。具体免税程序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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