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205号 2005-05-1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每月通过ftp从总局自行下载纳税评估企业名单。 二、评估结果于次月20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路径:省局/流转税处/申报异常)。 三、各设区市将确定的正常峰值和2005年6月征期异常企业户数统计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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