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后有关数据采集的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26号 2005-07-1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规定,我市自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开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V2.2版采集软件,现就软件升级后数据采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在使用V2.2版采集软件采集货运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时,“发票代码”栏和“发票号码”栏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的普通发票发票代码规则(12位)和发票号码规则(8位)采集。 由于总局统一开发的V2.2版采集软件要求普通发票“发票代码”栏一律录入12位,因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货运发票(以下简称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无法采集。京国税发[2005]380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第5项中关于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发票号码”栏的采集规范与要求不再执行。 二、自2005年7月1日(税款所属)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票日期为2005年7月31日之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天)等抵扣条件的北京市原版货运发票,如需抵扣进项税额的,由纳税人到原开票方换取发票代码为12位的新版货运发票后,凭重新取得的发票代码为12位的新版货运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请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纳税人,并按照新版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规范和要求,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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