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5]82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30
摘要: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转制后的企业持财政部门出具的拨付经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手续,并填写有关变更表格。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828号          2005-09-30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转制后的企业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会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中央在京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向市财政、国税和市地税提供;北京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由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向市财政、国税和市地税局提供。

  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转制后的企业持财政部门出具的拨付经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手续,并填写有关变更表格。

  三、对纳税人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申报。

  四、对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而在2004年已征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给予退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