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1037号 2007-12-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免税额超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再上报审批。 二、对按规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手续的纳税人,凡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批或已申报但未审批的,审批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作出审批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请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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