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10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13
摘要:对已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免税额超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再上报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1037号     2007-12-1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免税额超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再上报审批。

  二、对按规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手续的纳税人,凡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批或已申报但未审批的,审批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作出审批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请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