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3
摘要: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统一式样后,被简并或取消的票种今年还可以使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问: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只有90天,纳税人有时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取得进项发票,则不能按期抵扣税款。请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延长抵扣期限?
 答: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进行了调整,由90日延长到180日。通知规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则不能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去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哪几项收费?
 答:取消了6项收费: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问:请问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可以选择零吗?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

 问: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代开发票,如果未达到起征点,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如果未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代开发票的个人,请到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

 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

 问:现在买卖二手房还有税收优惠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答:对达不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办理领购普通发票的有关事宜,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但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发生销售折让、折扣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经营者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

 问:买卖货物时双方并没有签订合同,但税务人员还是要以主营业务收入去折算印花税,这样是否合理?
 答:印花税是针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征税,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应征税。按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可采取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的方式。

 问:检举企业偷税有奖励吗?奖励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案件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一定标准对实名检举人计发奖金。计发奖金的具体标准如下: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2.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3.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4.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5.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6.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问: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规定: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问: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销售生产的机床,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请问,这笔业务的购进材料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09年已实现销售、2010年1月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的销售行为,其货物销售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财企〔2009〕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有关职工福利费范围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财务管理规范,而不属于税收规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问:部分集团管理机构没有经营收入来源,其管理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性收益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如果该集团管理机构属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作为主营业收入处理。

 问: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对于非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有关汇算清缴对象规定: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凡符合参加汇算清缴条件的,都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问:企业因资金原因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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