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3
摘要: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统一式样后,被简并或取消的票种今年还可以使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问: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和统一式样后,被简并或取消的票种今年还可以使用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简并取消的票种可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新版统一通用发票。

 问:企业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报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问:企业取得的赞助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个人出租房屋并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半年后双方解除合同,房东退回多收的半年租金。请问房东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据此,纳税人可申请退回半年租金的营业税税款。

 问: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免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当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如果属于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问:我单位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问:润滑脂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规定,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问:企业安装载人电梯和货梯供办公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在缴纳房产税时是否要并入房产总额计征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问: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一次性签订3年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一次性签订3年租赁合同的,应按3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问:某公司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何种票据?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规定,武警、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公司与军队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问: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未按期办理,是否会受到处罚?
 答:《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另外,该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技术服务转包费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事技术服务业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问: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编制规则及启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位~第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位、第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9位~第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问:我们是一家小型企业,有时也会有较大金额的生意,请问我们可以申请开具百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犯罪行为,同时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需要。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应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限额以利于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问: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问: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单证在企业备案:1.购货合同。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问:我们是一家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答: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问:目前车辆购置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问:代有关单位、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要计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才不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除此以外任何代收项目费用都应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前提是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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