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6-19
摘要: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其他情形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3]73号        2003-06-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下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

  (三)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

  二、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一律由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审批,审批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需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国务院决定的事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清理出的跨省区的呆帐损失,由金融企业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审批;

  (二)其他情形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6月19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