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46号 1996-07-2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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