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法规学习导续──第四讲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来源:原创 作者:jblkkk 人气: 时间:2010-11-21
摘要:第四讲 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扣除 (一)准予扣除规定 1、扣除项目范囤 《税法》笫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讲 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扣除
(一)准予扣除规定
1、扣除项目范囤
《税法》笫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笫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笫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
《实施条例》笫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实施条例》笫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实施条例》笫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埙失
《实施条例》笫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国税函[2007]1272号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5)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笫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具体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入
①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实施条例》笫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六条规定: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④工资的加计扣除
《税法》笫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实施条例》笫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保险费、统筹基金
《实施条例》笫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笫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实施条例》笫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借款费用
《实施条例》笫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4)利息支出
《实施条例》笫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税[2008]121号文笫1~3条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上海市财政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国税所一[2008]65号文转发)

(5)汇兑损失
《实施条例》笫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工资附加费
①职工福利费支出
《实施条例》笫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第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四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②工会经费支出
《实施条例》笫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教育经费支出
《实施条例》笫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五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7)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笫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实施条例》笫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七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9)专项资金
《实施条例》笫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实施条例》笫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
《实施条例》笫四十八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与境外总机构发生相关费用
《实施条例》笫五十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
《税法》笫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笫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实施条例》笫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条例》笫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24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14)固定资产折旧
《税法》笫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
《实施条例》笫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
《实施条例》笫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15)无形资产推销
《税法》笫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实施条例》笫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16)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笫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17)存货成本
《税法》笫十五条规定: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投资资产的成本
《实施条例》笫七十一条规定: ……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19)转让资产的净值
《税法》笫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笫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
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
 
(20)研究开发费
《税法》笫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
《实施条例》笫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税函[2009]98号文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1)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
国税发〔2008〕86号文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49号文转发)
 
(22)手续费及佣金
财税[2009]29号文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23)准备金支出
编者注:证卷类、期货类、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规定请查阅本书“十一、特定事项法规 ” 中的“九、关于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规定”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吴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7号
 
(二)不得扣除规定
1、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税法》笫十条(一)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支出不得扣除;
  
2、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法》笫十条(二)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不得扣除;
  
3、税收滞纳金
《税法》笫十条(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税法》笫十条(四)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5、可扣除的公益性以外捐赠
《税法》笫十条(五)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6、赞助
《税法》笫十条(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笫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税法》笫十条(七)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笫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法》笫十条(八)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利息                                    
《实施条例》笫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文笫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0、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税法》笫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实施条例》笫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财税[2008]151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1、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税法》笫十二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实施条例》笫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2、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税法》笫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实施条例》笫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13、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支付的服务费
国税发〔2008〕86号文笫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所[2008]49号)
 
14、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财税[2008]151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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