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5
摘要: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登记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检查科和县区局所属分局负责查实征收、定率征收、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检查,税收管理员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整理纳税人申请和资料,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其它税务证件,填制《发票缴销销毁审批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 县区局检查科和所属分局完成注销登记税务检查,系统发布注销任务,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

  第三十三条 注销登记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登记通知书》和《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五节 非正常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当月,督促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到户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报告,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户恢复正常,税收管理员告知接受地税机关行政处罚,结清税费款项、滞纳金和罚款后,填制《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六节 外出经营证明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税收管理员应在当天完成审核。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退还补正。不符合开具条件说明情况,符合开具条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外管证》开具流程,审批通过,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外埠来本地经营已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到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认定应纳税费种等情况。

  外埠来本地经营未按规定办理报验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逾期未办理,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四章 其它户籍

  第一节 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登记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证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第四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一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或有未参保险种,以及从业人数高于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的单位,填制《社会保险登记限期办理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四十二条 缴费人登记情况发生变更或因地址发生变更,按属地征收原则,需要迁移的,由税收管理员完成调查核实,发起变更流程。

  第四十三条 缴费人依据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前,应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由税收管理员填写《应注销社保登记户通知书》,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认定核准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并通知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通过征管系统发起注销审批流程。注销登记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送达《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税务登记注销,在结清欠缴社会保险费之前,不做社会保险费注销缴费登记处理。

  第四十六条 已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缴费的单位,无正当理由1个月以上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税收管理员应到户调查核实。

  第四十七条 经调查核实,纳税人查无下落,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管理员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应将非正常户单位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注销、变更。对非正常户填写《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或注销户认定审批表》,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二节 房产车船土地登记

  第四十八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核实以下情况:

  (一)自有财产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所有)证书、《契税证》、购房发票或房屋评估证明、《机动车(船)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租财产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所有)证书、租赁发票以及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租财产应提供租赁发票、房屋(土地)租赁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

  第五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一条 对既纳税又纳费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核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信息的同时,要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的核实。

  第四节 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登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税务端项目登记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

  第五十三条 项目登记审核完毕,税收管理员通过纳税人端系统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税务端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模块,对纳税人进行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

  项目管理纳税事项核定是项目管理系统用于自动计算生成各税纳税申报的依据。表中所列税费种为项目管理功能自动计算生成申报表的税费种,其它税费种不在此核定。

  第五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变更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端项目管理功能项目变更审核模块完成项目登记信息审核。

  第五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到纳税人通过网络送审的项目注销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端项目管理功能项目注销审核模块完成项目注销的初审,转县区局所属分局长、税务所长和管理科长,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长和管理科长(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复审。

  第五十六条税收管理员通过纳税人端系统项目管理税务端房地产项目楼房平面直观图或房地产项目待处理预警信息模块对预警信息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变更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登记后,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

  第五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的申请,完成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发起变更登记流程。

  第六节 非居民企业认定

  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存在类型,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这类企业通常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二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六十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各项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节 税务申报方式认定

  第六十一条 现行主要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字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系统默认的税务申报方式为直接申报,税务申报方式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

  第六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申报方式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签署审核意见,转县区局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同时提交纸质资料。

  第六十四条 根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六十五条 根据需要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八节 税务征收方式认定

  第六十六条 现行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实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集中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现场征收等。其中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其它征收方式,是指纳税人使用银行卡通过地税机关认定的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划缴税费款项、地税机关定期巡回征收等。

  第六十七条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进行纳税事项确认环节系统自动默认纳税人为查实征收。

  第六十八条如将纳税人查实征收方式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税收管理员需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根据采集数据与纳税人事项确认的税费种类,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六十九条如纳税人原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实征收方式,税收管理员需通过核定征收取消审批流程。受理定期定额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初审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批。

  第七十条 根据终审审批意见打印相关税务文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七十一条 针对比较偏远地区,税额较少的情况,税收管理员可以采取巡回征收方式,事先打印完税凭证,定期上门征收税费款项。

  第九节 税务缴纳方式认定

  第七十二条 现行税务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税库银联网“办税通”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税收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辅导纳税人填写。对缴纳未成功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节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十四条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任务,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记载初评。同时,根据掌握实际情况,录入未记载纳税人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事实,对系统自动生成评定信息提出意见,形成初评结果,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十五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束,税收管理员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十六条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发生变化,建议改变或收回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章 定期定额

  第一节 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行业类别设定和费用要素采集。

  第七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设立登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设定情况,核定纳税人定期定额行业类别,用《定额信息采集表》进行调查核实,将采集纳税人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二节 典型调查

  第七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县区局统一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第八十条 税收管理员协助综合一科进行《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纳税人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实地调查核实,将调查数据录入双定核定系统。

  第三节 审批流程

  第八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人定期定额审批流程的发起,定额初审和文书送达。

  第八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文书受理页面,在文书种类中选择“核定类”,文书代码选择“250116 新定额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启动审批流程。在费用要素上下限数值区间内调整待核定纳税人费用要素数值,测算定额,将计算出定额发送下一环节审核。

  第八十三条 县区局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定额核定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第四节 调整、取消和执行定期定额

  第八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税收管理员通过双定核定系统打印《定额信息采集表》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将重新采集费用要素信息录入双定核定系统,发起调整定额核定流程。

  第八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定期定额条件,或者纳税人申请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发起取消定期定额流程。

  第八十六条 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如发现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和在规定纳税期之后未缴税费款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建议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逾期仍未缴纳,发起行政处罚流程。税收管理员建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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