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5
摘要: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督促申报

  第八十七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负责及时督促,情节严重的,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八十八条 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期作应申报统计,形成逾期未申报清册,创建申报督促任务,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八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信息任务后,复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报送纳税资料信息,调查核实未报情况及有无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情形,形成督促申报清册。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期报送纳税资料,税收管理员依法进行督促,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查无下落,发起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第九十条 未申报调查核实信息,税收管理员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二节 延期申报

  第九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申请,进行案头审核或实地调查核实,判断延期申报理由是否真实充分,申请税种是否正确。

  第九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发起延期申报审批流程。不符合要求,建议不予核准。符合要求,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税费款项缴纳计划,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七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督促缴纳税费款项

  第九十三条 由于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 地税机关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定期做出统计,形成逾期未缴纳税费款项纳税人清册,创建督促缴纳税费款项任务,税收管理员执行。

  第九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预警任务,或者查询未按期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经复核形成督促缴纳税费款项清册。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列入监控重点,进行调查核实,将核实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九十七条 发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税收管理员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九十八条 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其它需立案查处情形,税收管理员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十九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缴纳欠缴税款,税收管理员建议采取公告欠税、停售发票、降低或撤销信用等级、行政处罚、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二节 欠缴调查核实

  第一〇〇条 税收管理员定期对负责管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欠缴税费款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〇一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系统生成辖区含本年新欠和往年陈欠的欠缴税费款项明细台账,调查核实到户。

  第一〇二条 经调查核实欠缴税费款项,税收管理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欠税核实调整审批表》、纳税申报表、查补税款处理决定书和缴纳凭证等经税务所长岗、计征科欠税管理岗、计征科长岗审核、审批通过,据实予以核销。

  第三节 任务处理

  第一〇三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各种申请或接收转办的各类调查核实任务,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资料不全,制作《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退还补正。

  第一〇四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任务结束,转下一办理岗位,收到批复后,送达签收。

  第一〇五条 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过程中填写调查工作底稿,根据需要形成调查报告。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结束后,将信息及意见转有关岗位,有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第一〇六条 提请核实类任务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税种及征收方式提请核实。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实。

  (三)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核实。

  (四)关停“空壳企业”核实。

  (五)关联企业往来情况调查核实。

  (六)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及调整。

  (七)退税调查核实。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费款项调查核实。

  (九)申请减免税调查核实;

  (十)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资产处理核实;

  (十一)欠税及呆账核销核实。

  (十二)开具售付汇凭证核实。

  (十三)巡回征收管理提请。

  (十四)简并征收管理提请。

  (十五)代位权、撤销权和优先权提请。

  (十六)其他提请核实类任务。

  第一〇七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综合征管系统对违法违规信息预警任务之日起,依法提起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经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签收。

  第八章 纳税评估

  第一节 对象确定

  第一〇八条 税收管理员也可依据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预警结果及纳税人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一〇九条 纳税评估在纳税申报期之后进行,评估期限以纳税申报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延伸以往期间或以往年度。已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各税种纳税评估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重复。

  纳税评估中所涉及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应严格保密。

  第二节 疑点分析

  第一一〇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判断存在疑点。

  第一一一条 税收管理员根据综合征管系统提供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项目和问题,查询及分析结果记入评估工作底稿。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一一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疑点问题分析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约谈举证。

  第一一三条 税收管理员提请纳税人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等,经县区局税源管理岗批准后进行。

  第一一四条 对多个纳税人存在共性问题,税收管理员可以集体约谈。

  第一一五条 约谈举证前3个工作日,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和内容,送达签收。约谈过程中,形成《税务约谈记录》。

  第一一六条 纳税人无故拒绝约谈,税收管理员建议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节 调查核实

  第一一七条 税收管理员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进行实地核实。

  对评估分析和约谈中发现问题,必须到生产经营实地核实账目凭证,经税务所长批准,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

  第一一八条 税收管理员可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地调查核实,记录情况。

  第五节 结论处理

  第一一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评估对象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第一二〇条 疑点全部排除,未发现新疑点,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

  第一二一条 经约谈举证,纳税人疑点问题说明清楚,需要自查补税,税收管理员形成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

  第一二二条 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将纳税评估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一二三条 纳税评估完成后,将各有关资料和文书及时归档保存。

  第一二四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评估处理结论中注明“转相关部门进一步检查”:

  (一)纳税人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

  (二)纳税人拒绝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核实。

  (三)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自查,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四)纳税人自查结果与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未向地税机关说明理由。

  (五)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嫌疑。

  (六)一个年度内,纳税人在以前纳税评估发现并已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章 发票管理

  第一节 自开发票资格认定

  第一二五条 纳税人申请或变更自开发票资格,需提请《自开发票认定申请审批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初审,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六条 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审核确定可开具发票的行业、名称、最高持票量、是否以票管税和综合征收率等。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转税务所长岗审核。

  第一二七条 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认定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票种核定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二节 领购和验旧

  第一二八条 纳税人提供以下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一)已开具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及作废发票所有联次。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

  第一二九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对已使用发票存根联进行验旧,审核《发票验、销、购用审核表》。同意领购,签署意见。

  第三节 特殊购票

  第一三〇条 由于纳税人各种原因被停售发票,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领购发票,需纳税人申请。

  第一三一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同意领购,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一三二条 购票特殊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通知书》,送达签收,文书销号。

  第四节 发票丢失

  第一三三条 纳税人发票丢失,填写《纳税人发票丢失、被盗申请(缴销)表》,附书面报告。

  第一三四条 税收管理员受理纳税人发票丢失事项后,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签属意见,转税务所长审核。

  第五节 发票缴销

  第一三五条 因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发票换版、作废、霉变、发票存根联保存期满等原因需缴销发票,纳税人持《发票领购簿》及要缴销的未使用发票和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联,向地税机关申请。

  第一三六条 根据发票缴销申请,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

  第一三七条 税收管理员(缴销人)核对《发票缴销登记表》与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无误后,作废发票,签署意见,转监销人复核。

  第一三八条 发票缴销审批通过后,税收管理员收回《发票缴销登记表》,缴销未使用发票和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发票缴销登记表》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第六节 发票销毁

  第一三九条 纳税人持《发票缴销登记表》和《发票领购簿》提出销毁申请,税收管理员认定符合销毁条件,转税务所长岗复核。

  第一四〇条 发票销毁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录入发票销毁信息,与监销人共同销毁发票。

  第七节 发票代开

  第一四一条 纳税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审核。符合代开规定,税收管理员核定代开发票种类、应纳税种、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

  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一四二条 发票代开审批通过,税收管理员将《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第二联留存。

  第一四三条 不符合发票代开条件,但情况特殊需要代开发票,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填写《发票代开特批申请审批表》。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同意代开,在《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税务所长复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四四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四五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结或退回办理中各项事宜。

  第一四六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辽地税发[2005]92号)同时废止。

  第一四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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