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5
摘要: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的工作人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010-12-05


  现将《税收管理员制度》予以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收管理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执行本制度。

  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遵循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和清正廉洁要求,落实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核算,掌握管理系统操作,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 户籍包括登记、认定、纳税信用等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和临时户籍等内容。

  (一)登记包括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二)认定包括税务申报方式认定、税务征收方式认定、税务缴纳方式认定、自开发票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委托代征认定、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非居民所得税认定。

  (三)临时户籍是纳税人偶然一次性缴纳税费款项、开具发票的户籍。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有服务、管理、管理建议、监督和监督建议职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服务职责

  (一)进行税法宣传

  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规定。

  (二)开展税务咨询

  通过当面交谈、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交流、电话和书面等形式解答涉税问题。

  (三)进行纳税辅导

  通过培训或到户讲解等形式进行政策法规、申报缴纳方式和办税程序等内容的辅导。

  (四)提供办税资料

  向纳税人发送有关表、证、单、书和事项通知。

  (五)履行服务承诺

  在办税过程中,执行地税机关提出的各项服务承诺。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职责。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责

  (一)税务认定事项

  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如下认定事项:

  1、税务申报方式认定事项。

  2、税务征收方式认定事项。

  3、税务缴纳方式认定事项。

  4、自开发票资格认定事项。

  5、非正常户认定事项。

  6、委托代征认定事项。

  7、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事项。

  8、非居民所得税认定事项。

  9、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事项。

  10、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事项。

  11、执行其它认定规定事项。

  (二)事项受理或办理

  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如下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迁移、停业、复业和注销。

  2、税务登记证件换发。

  3、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4、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5、发票发售、使用、保管、缴销和验旧。

  6、确定、调整定期定额和定率。

  7、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8、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9、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10、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

  11、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3、其它事项。

  (三)采集录入数据

  1、采集未能通过系统交换、磁盘介质交换、纳税人端系统和网站报税系统获取数据,采集地税机关税源管理的相关数据。双定核定基础信息。

  2、将以上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四)纳税评估

  1、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差异,筛选重点评估对象。

  2、按照上级机关确定的参数和对象及其税收预警报告,结合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

  3、提出处理建议,将纳税评估结论录入系统。

  (五)税源分析

  根据上级机关提供的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按时对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告上级。

  (六)税务约谈

  对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现纳税评估异常、核定征收税费计算依据异常、发票使用异常、税控装置使用异常和外籍人员停留时间异常,进行事先通知、约定内容、调查情况、查找原因的过程,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辽地税发[2005]169号)规定执行。

  (七)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

  对户籍管理、税务核定、税务申报、税务征收、税务缴纳、发票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税务检查、税务处理、阻止出境、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类别征收管理资料,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资料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79号)、《关于修改<征收管理资料规范>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8]24号)和《关于启动征管电子档案系统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1号)等规定执行。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管理建议职责

  (一)对辖区内纳税人税费收入预计实现额提出建议。

  (二)建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

  (三)建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四)建议应否将构成立案条件的纳税人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五)建议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六)建议或解除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

  (七)建议授予和收回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建议职责。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监督职责

  (一)执行户籍管理规定

  1、清查漏征漏管户,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2、督促纳税人办理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3、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4、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5、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6、督促纳税人及时报告银行开户账号、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核算规定和会计核算软件。

  7、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它情况。

  8、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

  9、执行户籍管理其他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状况

  1、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

  2、掌握纳税人处置大额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重大亏损、资产损失和资产处理情况。

  3、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执行税务申报和税务征收规定

  1、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

  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费款项情况。

  3、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的真实性。

  4、根据要求调查核实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所涉及事项。

  5、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确定、调整定期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涉及事项。

  6、执行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其他规定。

  (四)执行发票管理规定

  1、掌握纳税人领取、使用、保管和结存发票情况。

  2、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作废和丢失发票情况。

  3、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情况。

  4、根据要求做好发票日常检查。

  5、根据要求做好发票验旧购新。

  6、执行发票管理其他规定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监督建议职责

  (一)建议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二)建议应否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三)建议应否确定、调整定额和定率。

  (四)建议应否发售发票。

  (五)建议应否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报告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情况。

  (七)报告欠缴税费款项纳税人处理资产和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境的情况。

  (八)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九)报告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情况。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建议。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专业化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责,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本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按《关于属地管理基础上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地税发[2009]75号)执行。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设立登记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受理岗先行登记的,可待登记审核岗户籍分配后,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十五条 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税种认定,申报、征收和缴纳方式认定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网上核实任务接收说明中填写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中,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信息变更。设立登记信息准确无误,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签署意见,任务结束。

  第十七条 发现辖区内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发现辖区外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向管理科所报告。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受理申请,自收到纳税人填制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当天发起变更文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税收管理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注明“录入错误”字样,以涉税事项受理岗身份发起变更流程,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第二十条 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三节 停复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停业和复业调查核实,办理停业和复业。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停业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税收管理员负责清缴税费款项、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停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通知纳税人,送达签收。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审批《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向纳税人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申请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系统自动按恢复营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到期不能恢复营业,递交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税收管理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再次发起停业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 发现纳税人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税收管理员责令改正,追缴应纳税费款项,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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