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一位财务人员来电咨询,2009年2月~2010年8月该公司向大信企业销售产品1649万元,尚有欠款409万元。2010年9月大信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倒闭。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执行追回货款109万元,尚有300万元的货款不能清偿。2010年12月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确认此笔300万元货款为损失。如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在即,这笔货款损失是否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两种方式。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有: 因此,该公司当年发生的应收货款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损失范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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