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08-1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县(市)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 (二)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0月1-15日; (三)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每年4月1-15日。 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29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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