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作开展网络服务业务。我方负责向客户收取网络服务费,合作方负责向客户提供服务,我方向合作方支付服务费。请问我公司是否按向客户收取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问题所述公司应就取得的网络服务费全额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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