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结合该文件和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规定,提出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例如: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当地农产品等土特产,包括蔬菜、水果两大类。2011年12月末“增值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中含蔬菜、水果金额85000元。2012年1月销售蔬菜250000元、水果150000元。本月销售上述业务,共发生电费8000元、运输费5000元,均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据,但无法在水果与蔬菜之间进行划分。 分析:期初留抵税额中,因有蔬菜、水果进项税85000元, 2012年1月蔬菜、水果分别属于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012年1月,计算期初留抵税额中进项税转出数=85,000×250,000÷(250,000+150,000)=85000×250000÷400000=53125元。 同理,本月发生的电费和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17%+5000×7%=1360+350=1710.00元,也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其进项税转出数。 本月发生进项税转出数= 0×250000÷400000=1068.75元。 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53125+1068.75=54193.75元。 会计处理: 三、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划分 关于免税收入是否计提销项税问题。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发生免税货物销售收入,也应计提销项税,再将这部分销项税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体现政府补助。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包括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如直接减征、免征等税额。因此企业发生销售免税货物收入时,无须计提销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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