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厦府[2011]493号)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从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调整表
厦门市地税局将依据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参保情况,直接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费率及应缴金额,单位及参保个人无需另行业务处理。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务必认真核对2012年12月的应缴社保帐目,帐目有误的,请速与各区地税局联系。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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