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贸企业委托加工是优选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  某市一家商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印刷纸张及辅料的批发、零售业务,没有印刷设备和从事印刷生产的能力。2006年,该市税务部门对这家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商行为了招揽生意,先将其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赊销给一些小印刷厂或经营中间人...
  某市一家商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印刷纸张及辅料的批发、零售业务,没有印刷设备和从事印刷生产的能力。2006年,该市税务部门对这家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商行为了招揽生意,先将其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赊销给一些小印刷厂或经营中间人。这些小印刷厂、中间人将赊购的材料加工为印刷成品后,出售给第三方购货人后。再由该商行为第三方购货人代开赊销商品金额范围之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为印刷品。第三方购货人将货款直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商行,抵减小印刷厂、中间人原先赊欠的货款。不足或超出的货款,由该商行直接向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收取或以货补足差额。

  该商行在此项业务的财务处理中,记账凭证上记录销售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收入,记账凭证附件中则附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的相关原始资料,记账凭证中所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一致。并且该商行每月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的纳税资料中,都有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和其他具体、详细的明细资料。

  最终该市税务部门认定,该商行在2003年至2005年3月期间,为他人虚开代开3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虚开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114.71万元、销项税额19.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税务部门作出了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款19.5万元、加收滞纳金4万余元和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理。同时,税务部门也对此案涉及的小印刷厂、经营中间人进行了立案检查,查补增值税款7.6万元、加收滞纳金和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其实,如果该商行一开始从税务筹划的长远利益出发,在经营此项业务之前,采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方式进行详细周到的策划,不仅不会出现上述的涉税法律风险,还可以招揽生意,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甚至还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依据上述规定,小印刷厂接受到第三方购货人的加工印刷业务后,只需先与该商行协商妥当利益分配,将此加工业务转让给该商行。小印刷厂再与该商行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商行提供主要的印刷纸张、辅料等原材料,并委托小印刷厂进行此项业务产品的印刷加工。完工后,由商行提货再发送给第三方购货人,由商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第三方购货人,并及时收回货款。

  小印刷厂因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行,收取加工费或经营业务利益。

  这样,商行不仅不会承担虚开代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还可享受抵扣加工费6%的进项税额,并增加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经营成本,降低所得税负担。同时,小印刷厂也不需要承担商行所提供的印刷纸张、辅料等货物这部分收入的税收负担,更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如上述案例中,该商行在2003年至2005年,为他人虚开代开3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前者)的价税合计134.21万元,其中商行提供的印刷纸张、辅料等原材料计93.947万元、小印刷厂提供的加工费及辅助性材料计40.263万元。如果该商行采用委托加工方式(以下简称后者)进行此项业务经营,有如下三个明显的效果:1.增值税方面筹划前后的对比(1)小印刷厂前者应纳增值税134.21÷(1+6%)×6%=7.6(万元),后者应纳增值税40.263÷(1+6%)×6%=2.28(万元),两者差异税额5.32万元。同时,前者还要承担处以所偷税额50%至5倍以下的罚款,而后者没有任何涉税违法风险。

  (2)商行前者应纳增值税额[134.21÷(1+17%)×17%]-[93.947÷(1+17%)×17%]=5.85(万元),后者应纳增值税额5.85-2.28=3.57(万元),两者差异税额2.28万元。同时,前者要承担涉税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而后者没有任何涉税违法风险。

  2.企业所得税方面筹划前后的对比(1)小印刷厂前者应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134.21÷(1+6%)=126.61(万元),后者应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40.263÷(1+6%)=37.983(万元),两者应纳税收入差异数额88.627万元,并且前者还要承担涉税违法风险。

  (2)商行前者应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134.21÷(1+17%)=114.71(万元),后者应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为93.947÷(1+17%)=80.30(万元),两者差异数额34.41万元,同时前者要承担涉税违法风险。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筹划,明显规范了商行、小印刷厂和第三方购货人三者之间的财务核算,也避免了第三方购货人因取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所造成的损失,为企业合法经营、做大做强创造了有利条件。

  另外,商行与中间人之间,只要进行协商,签订雇佣合同聘任为职工,实行经营业务与工资相挂钩的考核办法,每月预发基本工资,年终按效益结算。中间人承揽加工业务时,参照上面商行与小印刷厂的筹划方案进行实际操作。这样做不仅能体现出上面方案三个明显的筹划效果外,还能将发放给经营中间人的工资在税法规定的数额内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更加有利于降低商行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当然,在实际具体操作筹划方案中,一定要谨慎细微,既要懂税法具体规定又要熟悉业务经营,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否则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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