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下调车船税税额标准建议(第0580号)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14
摘要:根据《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67号)第三条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略)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下调车船税税额标准建议(第0580号)的答复

陈顺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下调车船税税额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根据《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67号)第三条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略)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因此,各市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没有权限制定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均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从2012年1月1日至今,沈阳市执行的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发的《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7号)确定的统一税额标准,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宣传及培训等各项工作,使我市的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得到各方面的肯定和高度评价。

  去年以来,由于新冠肺炎肆虐,我国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滞,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达产。沈阳市税务局在辽宁省税务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托税收“大数据”资源,展开对税费优惠政策在沈阳落实情况进行了宏观分析,我们对车船税的税负情况也进行了调研。通过和全国35个同等级市进行比较,我市税额明显偏高。比如7座以下车辆车船税,除湖南省长沙市高于我市和其他部分城市以外,其他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我市均高于全国其他城市。其中1.0升以下排气量乘人汽车税额300元,比其他城市平均税额179元高67.2%;大中型客车平均税额1,080元,比其他城市平均税额656元高65%左右;货车税额每吨96元比其他城市平均税额标准每吨72元高30%以上。

  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2017年末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210万辆,比2010年的100万辆增加一倍多,到2018年末已经接近240万辆,截止到2019年末我市汽车保有量达251万辆,全年增加17.73万辆,同比增长7.5%,大约每天新增达到500辆,到2020年末全年保有量约达到269万辆,比上年增加18万辆,同比增长7.2%。汽车已经走入90%以上的家庭,成为我们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税负问题逐渐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社会问题,税负偏高增加了民众生活负担和企业运营成本。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适当降低税负能够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全省经济和改革发展大局,也会带来良好的社会影响,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这一点我们和您的建议提案不谋而合。

  下一步,沈阳市税务局将在省税务局的正确领导下,持续深挖税收大数据资源,围绕纳税人合理化建议开展深入分析,进一步做好调研工作,积极向上级税务部门谏言献策,推动减税降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为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提供第一手资料,服务上级,科学决策。

  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集思广益,博采众议,为税收事业的发展携手努力,共同做出应有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联系人:崔岩  联系电话:2256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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