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政策总结

来源:投行小兵 作者:投行小兵 人气: 时间:2013-11-19
摘要:一、基本概念 1、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

【会计处理】
一、《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税务处理】
一、企业税务处理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于上述搬迁所得的理解,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搬迁完成年度
由于搬迁完成年度为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因此这个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规则规定了以下认定搬迁年度完成的标准: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这个规定很好理解,就是说在5年以内你是哪年搬迁完的就是哪年完成的,如果超过了5年,以后的我就不管了,必须在第5年进行搬迁清算。当然,5年的时间已经足够宽泛,实践中很难见到5年搬迁还没有完成的案例,不过这里还是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搬迁完成的标准到底是什么?规则对于标准如下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显然,这个规定看似很具体,其实操作起来很难,实践中很难把握。规则可以堵住超过5年的漏洞,那么5年内的漏洞怎么办呢?比如企业在第1年就完成了搬迁而企业故意拖延到第5年进行清算显然是不合规的,但是监督和惩罚的措施是什么呢?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去界定搬迁已经完成呢,又是否会有部门专门进行验收和核查呢?

这里还有一个“边搬迁、边生产”的情形,规则规定: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2、搬迁损失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这里给企业两个关于损失的选择权还是不错的,不过值得注意的问题是:
(1)实践中搬迁亏损的其实并不多,不狠狠赚一笔就不错了。
(2)如果企业在赚了钱的情况下刻意做亏损怎么办,比如将很多经营的成本费用进入到搬迁支出里来,由于搬迁收入会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这样就可以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或者利润率。

3、亏损年度的计算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4、税收管理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二、涉及资产税务处理
1、不需大修的资产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需要大修的资产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值得注意的是,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3、土地置换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新购资产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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