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六

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2-12
摘要: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六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6月19日   青岛鲁昊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注册资本5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强;经营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北后楼社区;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六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6月19日

  青岛鲁昊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注册资本5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强;经营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北后楼社区;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安装。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于2013年2月26日起对该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

  该公司2011年12月份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食堂午餐费用43973.00元,该支出是按董事会决定的午餐标准列支,并没用实际支出也未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973.00元。2011年该公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68580.65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3973.00+68580.65=112553.6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2553.65×25%=28138.41元,已缴17145.1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8138.41-17145.16=10993.25元。

  二、涉税违法问题的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10993.25元,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违法事实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2011年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10993.25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496.63元。

  上述违章或违法事实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3月27日进行了实地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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