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零售商场(超市)税收调查

来源:六安市金安区国税 作者:六安市金安区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6-17
摘要:一、市区大型零售商场(超市)租赁经营基本情况 大型零售商场(超市)租赁经营是指商场将内部经营柜台以招商的形式租赁给外来业户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商场方面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商业外部环境的建立,一切经营风险均由业户承担...

一、市区大型零售商场(超市)租赁经营基本情况
大型零售商场(超市)租赁经营是指商场将内部经营柜台以招商的形式租赁给外来业户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商场方面只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商业外部环境的建立,一切经营风险均由业户承担。目前,金安区域内有较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企业11家,其中租赁柜台的8家,租赁经营户52户,较大规模的商场有“安徽商之都六安商厦”、“合肥百大六安金商都”、“西都百货商场”、“白云商厦”、“五星电器六安店”、“世纪联华超市”、“红府超市”、“国生电器”、“鸿达电器”等,且大部分实行连锁经营。

从租赁形式看,一是租赁户不办理任何手续,利用商场的资质和场地等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二是商场统一管理,但经营户自行办理各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的业户在进场前就已具备了各种资质,但在商场内不亮证。收款方式上,一是由商场统一开票,统一收款,定期将款项扣除各种租金和费用后返还给经营户;二是经营户自行开票收款,定期上缴各种租金和费用。

二、大型零售商场租赁经营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6年以来,为整治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加强对租赁经营的税收管理,金安区局组织开展了对市区金安区域内大型零售商场内部租赁经营税收管理的专项治理整顿:
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印发《关于规范商场(超市)租赁经营税收管理的公告》,将公告印发到每个商业零售企业,公告共有11条内容,包括租赁经营的税收管理法律规定、合同备案要求、税务登记管理及税款征收方法、商场和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以及违反税收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营情况变化应履行的法律程序等,并要求各企业按照此公告的规定开展自查,将自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报税务机关。
二)是统一清理检查。着重从资金往来、进货核算、合同订立等方面,通过调查、走访、询问等方式核实租赁户数和销售额的真实性。对清理的结果,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凡由商场统一收款的,委托商场代扣代缴税款,并与商场签订委托代征合同;凡自行收款的,督促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核定征收。

通过检查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发票管理不规范。商业零售业经营特殊,直接面对消费者,量大、业务多,因而商业零售企业全部采用自印发票,而且大多数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知道索取税务发票。另外,租赁经营者全部领用商场内部发票,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发票使用信息;同时,大型商场普遍采取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开票收款,商业零售企业开具给顾客的均是其自印的购物小票,交款时,再开具电脑票,顾客需要正式发票时,凭电脑票换取税务发票。因而,税务机关无法实施“以票管税”。

二)是证照办理不全。经营户利用商场的资质经营,经营中发生的问题也由商场出面解决,因此经营者不愿意主动办理各种证照包括税务登记,一来省了麻烦,二来也逃避了各种税费。

三)是税务管理不到位。从商场来说,怕失去客源,影响其效益,不愿意主动报告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更不愿将租赁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从经营者来说,主观上想逃避纳税义务,不愿意交税,也就不会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因管理力度不够,也不能及时的掌握租赁经营信息和经营变化情况。同时,由于税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有限,对会计电算化知之甚少,对商场的信息管理系统不能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查。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竞争诱因。目前,我市市区商业零售业比较发达,大型商场户数多,规模大,竞争也较激烈。每个零售企业,为了招揽更多的经营户,获取最大效益,总想着为经营户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商场方面除了收取租金外,主观上不愿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介入管理,也不愿披露这方面的信息;作为租赁经营户,之所以进场经营,除了大型零售商场具有良好的购物环境、顾客集中外,更多的也把商场作为逃避各种税费的避风港。因此,商场和经营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不会按照税务管理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没有把合同复印件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是宣传不够。税务机关不能及时的将租赁经营税收政策向纳税人宣传,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人不了解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因而也就有意无意的违反了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追究不力。对于商场或者租赁经营者违反税收管理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对他们进行处罚,追究不力,使他们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心存侥幸心理。

四、加强商业零售企业租赁经营税收管理的建议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包人或者承租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大型零售商场内部柜台实行租赁经营,涉及到国家、商业零售企业、租赁经营者多方面的利益,不仅影响到租赁经营户之间的公平竞争,也影响到零售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利益,还涉及到税收的公平。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和市区范围内商业零售业发展的现状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
一要统一清理,促进公平。目前,市区内商业零售业发展快,户数不断增加,分布结构也在不断调整,仅仅对某个区域或某个企业治理,不仅有违税收公平,也得不到整顿效果,工作难度也大。统一清理、统一处理政策,可以收到最大的整治效果。同时,也能得到所有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减少工作阻力。

二要加强协调,部门联动。租赁经营税收管理,牵涉到税收政策管理、征管、税源管理、计划征收等多个部门,征管部门要抓好组织、领导和协调;税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清理工作,并及时落实好处理结果的执行;计划征收部门要配合好征管和税源管理,及时解决好办理税务登记、税款申报征收中出现的问题。只有各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切实、有序的做好这项工作。

三要源泉控管,规范操作。实行源泉控管,可以有效地堵塞漏洞,提高管理的效果。首先要抓住零售企业这个关键环节,督促其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及时报告出租柜台和经营者的情况。第二,委托代征,查账征收。对凡是由商场统一收款的,无论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律由税务机关委托商场代扣代缴,按照其销售额申报纳税,并和商场签订委托代征合同;对自行收款的,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帐簿,查账征收;第三,加强检查,以票控税。税务机关应经常对零售企业出租柜台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其经营和纳税变化情况,防止偷逃税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辅导和整改。同时,对自行收款的,商场不得供应发票,督促其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以利于以票控税、以票管税。

四要明确责任,严格处罚。要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责任,各负其则,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特别是要明确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责任;还要明确税务机关、商业零售企业、租赁经营者三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严格责任追究和处罚,不仅要对纳税人违规进行处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渎职、失职的,也要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这样,才能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起到惊醒和威慑作用,使市区内零售商场租赁经营税收管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课题组组长:朱光应

课题组成员:胡  军、王  君、周长道、尹建华、裴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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