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生产企业将酒瓶、酒桶等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而收取的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啤酒生产企业,公司将酒瓶、酒桶等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并收取押金,这种押金是否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 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生产企业将酒瓶、酒桶等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是单纯的租赁行为,与销售货物无关,不适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醒 提醒读者注意:单纯的出租包装物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已经属于营改增范围,不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但是,有形动产租赁收取押金怎样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税法规定,希望读者密切关注后续政策。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之规定,根据增值税基本原理推测:有形动产租赁收取的押金与销售货物而出租、 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增值税税务处理应当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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