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转会费 转会费是涉及转会的双方俱乐部、球员以及其经纪人四方共同签署的转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转会费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基于成本分析,认为转会费是对运动员培养的一种补偿;二是基于运动员才能分析,认为球员的才能是决定球员价值最重要的因素。考察《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的规定可以看到,中国足协将上述两种观点相结合,认为转会费是指在球员转会过程中由新俱乐部依照转会协议的约定向旧俱乐部支付的因转会所产生的包括培训补偿以及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补偿。培训补偿体现的是培养成本,联合机制补偿体现的是球员的运动才能和商业市场价值。 二、转会费的会计属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资产的构成要素有四项,分别是:(1)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资源;(2)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3)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中国足协对转会的相关规定,球员永久性转会应当签订不低于一个赛季的工作合同,在合同持续期间,除合同的特殊约定外,球员必须服从其所在俱乐部对他的调配。因此,通过转会取得的球员可以视为由俱乐部企业通过一定的交易取得的能够为其控制的资源。由于球员转会的转会费用在转会协议中得以确定,且转会的球员能够为新俱乐部在未来带来一定的体育价值和市场价值,因此,通过转会取得的球员可以视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可以计量的资源。总之,永久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可以视为企业的一项资产。 实务中足球俱乐部企业通常把旗下拥有的球员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球员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主“研发”,即培训成本,二是从外部购入,即转会费用。《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定俱乐部企业应当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球员技术”,并以运动员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2、交换球员 3、球员存续期间 (二)临时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属于当期费用 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实务中,俱乐部企业通常将租金收入作为动产出租进行核算,这种方法使得球员的性质不稳定,兼有“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属性,不够严谨。华税律师建议租金收入以无形资产出租进行核算,相应计入收入和转出摊销成本作为业务成本,如此可以保证对球员这一特殊性无形资产的性质的稳定性,更为合理和规范。同时,租入球员的俱乐部企业应当将租入球员的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综上所述,对于新俱乐部,临时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属于当期管理费用;对于旧俱乐部,临时性转会的转会费用属于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与境外俱乐部发生转会费的纳税义务和税法风险应对 以中国A俱乐部与巴西B俱乐部之间的转会交易为例。假设A俱乐部与B俱乐部签署租借协议,由B俱乐部将其球员甲出借到A俱乐部,租期一年,A俱乐部应当自租借协议签署之日向B俱乐部支付100万美元租借费用。A俱乐部与B俱乐部就该项交易在华的核心纳税义务如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