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管理人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销售额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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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0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3号 1997-01-16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财税[2017]90号文件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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