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流[2000]484号 2000-09-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10]10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登记工作。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专题调查,经市局研究,现就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原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验证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按照市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42号)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手续。 二、对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的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暂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新办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一)市局京国税[1999]04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的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二)《个人独资企业情况表》(一式三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 附:个人独资企业情况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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