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81号 2014-10-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建立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关系,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将行政权力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范围对象。省、市、县(市、区)全面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包括:省、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市、县(市、区)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适时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具体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主要任务 (一)摸清行政权力底数。此次清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用、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职权等不列入权力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分门别类梳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全面摸清底数,逐项列出权力名称、行使主体、实施依据等,形成行政权力清单。 (二)大力清理行政权力。在全面摸清底数基础上,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区别不同情况,研究和合理确定权力保留、取消、转移、下放等意见。 1.保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充分且确需继续行使的权力事项,予以保留。 2.取消。凡没有相应法规依据或者法规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确需保留且有充分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可以通过改变管理方式达到管理目的的,调整为其他类型的权力。大力取消与投资、创业、创新、就业有关的权力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虽有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立即予以取消或提请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后予以取消。 3.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认定评价、自律管理。 4.下放。确有必要保留且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由省级部门行使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需要由省级部门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的事项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凡设定依据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除省、市本级事项和需省、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事项外,一律交给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5.整合。对部门职责交叉、管理分散、职责不清的权力事项,要弄清涉及部门、职责交叉情况及原因,提出整合意见,明确责任主体,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一项权力由一个部门行使。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的审查、核准、确认等情况的事项,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6.加强。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需要强化职能的意见建议。 7.限制。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使用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措施,首次行使后必须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部门备案,并实现统一网上办理、全程实时监督。 对近3年未行使的行政权力,一律列入非常用行政权力。非常用行政权力首次行使时需报同级机构编制和法制部门备案。 (三)做好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工作。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的清理范围、权力分类、编制标准、审核口径等编制规范,编列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主体、实施依据等,落实本级政府行政权力的清理、审核和确认等工作。省级部门要牵头做好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的统一规范指导工作,做到相同的行政权力事项,省、市、县三级权力名称、权力编码、法定时限、收费标准、自由裁量基准等方面的统一,并按规则编制事项序号,逐步建立涉及权力运行所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行。 (四)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权力的名称、权力类型、行使主体、实施依据等,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准确、完整、详细地向社会公开。2014年10月底前公布省级行政权力清单;2014年11月底前公布试点地区行政权力清单;2014年12月底前公布其他市、县(市、区)的行政权力清单。 (五)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事项责任清单,以流程图形式将涉及的所有盖章、中介、收费等环节全部晒在政务服务网上,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设置流程。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提高运行效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收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减少收费项目。 (六)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调整权力事项,机构改革后部门撤并需要调整权力行使主体,管理任务变化需要调整权力运行流程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权力清单,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及时修订部门“三定”规定,规范部门职责,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防止缺位、越位、错位。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对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七)强化行政问责。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违规行使或不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要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建立和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将网上平台建设成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行政监察等为一体的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实时监控。制定对违反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大问责力度,对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开展行政权力清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把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权力清单按照时序进度要求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同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会同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管理等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权力清单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组织、协调、指导,承担具体审核工作。法制部门要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做好权力事项调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相关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做好政务公开、优化权力运行流程等工作。监察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落实问责制度。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市)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作为清理的重点,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和实惠。要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审核,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对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权力事项,可通过座谈会、认证会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加强对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查,确保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落到实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