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07
摘要: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

  第十三条 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垃圾专用车,适用范围不限定使用对象。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退税车辆征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购税原征税征管资料;

  (二)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各地税务机关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传递车辆完税信息,采取措施加强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的风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12-10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办法》的背景

  《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一是税务总局新《办法》及《公告》等政策的颁布,对车购税征收管理很多内容及条款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二是税务总局《办法》下发执行以来,各级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三是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发布后,国税系统行政审批改革后续管理要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税务总局《办法》及《公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购税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由于原《实施办法》法律法规依据已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实施办法》第一、三条法律法规依据修改。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三证合一后的载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作为组织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故建议增加载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之一。

  (三)由于《办法》及《公告》未规范免税车辆退办业务应当提供何种资料,为便于基层操作,参照《办法》中相关退税的条款,对征管业务中存在的已办免税手续的车辆办理退办业务,应当提交的资料进行明确。

  (四)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包括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

  (五)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当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时,按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价格。1.由于《公告》中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只有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两种情况,无法涵盖经销商直接进口或者平行进口的情形,这两种情形下经销商无法提供进货合同或者发票,只能依据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作为车辆进价,故增加该情形。2.成本利润率依据《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四条,“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依据《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在所有应税车辆当中,只有货车不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畴,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各地税务机关遇到的应税车辆以乘用车为最主要部分,制定成本利润率,如果不针对车辆类别进行细分,则应以乘用车为主。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八条,“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六)乘用车为8%;(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这是财政部及国家税务税务总局首次专门针对乘用车制定的成本利润率,因此,制定统一的成本利润率为8%相对合理。

  (六)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明确了税务机关可根据免税图册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内外观照片进行比对或现场验车等方式进行核实后办理免税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5号)规定,如果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发生改变的,补充要求纳税人提供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对确有疑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地验车。

  (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5号)实施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中,《免税图册》不再规定垃圾专用车免征车购税适用范围,因此,明确在征管实操中,对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垃圾专用车,适用范围不局限于环卫部门。

  (八)依据《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等规定,删除了原《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有关审批事项的规定。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规定,明确车购税征管实操工作在何种情形下应加收滞纳金,何种情形下不得加收滞纳金。

  (十)明确了退税车辆征管资料的内容,包括车购税原征税征管资料和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的资料。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征管资料存放方式的不同,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对征管资料确定存放方式。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多元化办税和防范税收风险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定期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传递车辆完税信息,采取措施加强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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