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2015-12-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7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办理车购税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延伸办税服务点、延伸自助办税终端; (三)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是组织机构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可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遇到下列情况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的,可提供发票复印件及以下有效凭证: (一)接受内部调拨车辆的,提供调出单位开具的调拨单; (二)接受捐赠车辆的,提供捐赠单位的捐赠证明; (三)获得中奖车辆的,提供中奖证明。 第七条 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完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第八条 已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等情形需要办理免税退办时,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交免税车辆退办申请,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 第九条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免税手续,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该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包括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核定计税价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计税价格=车辆销售企业车辆进价(进货合同或者发票注明的价格或者根据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1+成本利润率)。 以上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暂定为8%。 第十一条 对以下情形,税务机关可实地验车: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的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纳税申报环节,税务机关可实地验车; (二)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验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内外观照片比对免税图册等方式,对车辆的主要固定装置进行核实后办理免税手续。 如果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发生改变的,纳税人需要提供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